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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高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忠,高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079号原告:王会忠,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高立君,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忠与被告高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忠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