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美菊申请执行邵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菊,邵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美菊,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美玲,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泉山区,住本市云龙区。刘美菊申请执行邵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民富园93-1-101室、民生大厦-1-1309室房屋二套,该民生大厦-1-1309室房屋已被首封法院鼓楼区法院处置,另其中民富园93-1-101室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本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3、2017年6月2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铜山区不动产管理局及铜山区工商管理局,该两单位均无铜山区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的相关登记。2017年7月18日,本院至铜山区何桥镇宗庄,现场查封了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的场房及附属设施,但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地址的厂名现为宗发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并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邵美玲,告知其已将上述场房及附属设施现场查封,但被执行人拒绝到院。因上述场房及附属设施未经登记备案,故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4、2017年7月26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薛拥军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于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场房、附属设施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财产均不符合处置条件,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