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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某与陈某、夏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陈某,夏某,于某,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842号原告翁某,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办公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翁某山嘴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1,系山嘴子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陈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夏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夏某、于某、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