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戚养民、户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戚养民,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6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养民,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户县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潮,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戚养民因诉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户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戚养民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称,其于2011年承揽了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商双安公司)水晶郦城项目的锅炉房、室外管网、值班室建设工程,按照该公司要求,其向该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2012年2月,该公司因经营周转困难,无资金退还其工程保证金,遂与其协商,将水晶郦城商业1#楼B1(10136)和38#4单元402#(西户)两套房屋交付给戚养民,以此抵偿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广商双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超随即让销售总监蒋光辉为其办理两套房屋手续,因38#4单元402#(西户)在售楼部挂牌销售时有人购买,其随即将该住宅出售。而水晶郦城商业1#楼B1(10136)商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广商双安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被警方刑事拘留,公司公章、印鉴等被政府扣押,并冻结了相应手续,商铺过户事宜随即搁置。2012年6月19日,户县政府发布户办字〔2012〕60号文件,设立户县水晶郦城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全面承继了广商双安公司的权利义务。戚养民到该领导小组处登记权利,该领导小组一直未给其办理该商铺的过户事宜。该领导小组是户县县委、户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行为属于委托行政行为,故该领导小组的设立单位即户县政府应依法承担相应职责。请求法院判令户县政府履行职责,交付水晶郦城商业1#楼B1(10136)商铺。一、二审法院查明:广商双安公司开发建设的水晶郦城房地产项目,罗小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罗小超因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水晶郦城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出现问题,2012年6月18日,户县政府印发了户办字〔2012〕60号文件,成立了户县水晶郦城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水晶郦城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戚养民提交有2011年7月24日罗小超出具的100万元借条一份及以房抵债的便条一份。一审法院认为,戚养民称其向广商双安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后该公司与其协商以房抵债,其与罗小超或广商双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产生纠纷,戚养民的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确认和救济,故其在本案中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6)陕71行初279号行政裁定,驳回戚养民的起诉。戚养民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戚养民因与广商双安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并与该公司以房抵债一事,起诉户县政府履行交付抵债商铺职责。戚养民无论与罗小超是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与广商双安公司存在缴纳工程保证金并以房抵债的纠纷,均属民事纠纷中的债权纠纷。戚养民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得到救济。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7)陕行终26号裁定,驳回戚养民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戚养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戚养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确有错误。本案纠纷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户县政府有妥善处理“水晶郦城”遗留问题的义务,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户县政府在处理水晶郦城遗留问题上违背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户县政府的该行政行为导致其权利受损。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71行初279号行政裁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26号行政裁定,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若已经立案受理,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戚养民起诉要求户县政府向其交付水晶郦城商业1#楼B1(10136)商铺的请求,涉及戚养民与广商双安公司或罗小超之间因以房抵债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戚养民因该纠纷而提出的交付商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戚养民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戚养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戚养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杨永清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阳书 记 员 李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