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守忠与被告刘红梅、乔发文、第三人闫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忠,刘红梅,乔发文,闫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83号原告:韩守忠,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刘红梅,女,46岁,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乔发文,男,50岁,汉族,现住不详。第三人:闫春利,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韩守忠与被告刘红梅、乔发文、第三人闫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刘红梅、乔发文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忠撤回对被告刘红梅、乔发文、第三人闫春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原告韩守忠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