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亮、谷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亮,谷丹,刘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亮,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谷丹,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开春,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谷丹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开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5日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开春名下房屋一套及谷丹名下房屋一套;于2017年6月7日在南昌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开春名下车牌为赣A×××××汽车及谷丹名下车牌为赣A×××××汽车,现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后,暂未查获被执行人谷丹、刘开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谷丹、刘开春短期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田审判员 王义华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