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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875号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东区稻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32742F。法定代表人:何淡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法定代表人:旷长申,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3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案涉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