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祥平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祥平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219号原告: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2091001252。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伟,男,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祥平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石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7566305989。法定代表人:卢先云,执行董事。原告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祥平装卸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