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书格、乔世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格,乔世博,乔世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财保42号申请人:陈书格,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乔世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乔世琛,男,汉族,住武邑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乔世琛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周志龙名下的银行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乔世琛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陈书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海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