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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石世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石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石世凤,女,1985年9月2日出生,31岁,住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石世凤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世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