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余某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某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22号罪犯余某伟,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粤刑终第16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余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表扬,4次嘉奖,罚金500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