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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直、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直,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43号申请人:郑直,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直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7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71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71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