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隋进志与王东兴、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进志,王东兴,宋静,刘海滨,王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783号原告隋进志。被告王东兴。被告宋静。被告刘海滨。被告王巧。本院在审理原告隋进志与被告王东兴、宋静、刘海滨、王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进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