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立霞与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霞,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747号原告:孙立霞,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黑旺村。法定代表人: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立霞与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孙立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立霞负担。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