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邵阳与罗凯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邵阳,罗凯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054号原告:唐邵阳,女。被告:罗凯星,男。原告唐邵阳与被告罗凯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邵阳负担。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