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胜章,闫正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侯胜章,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闫正栓,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审理该案时,裁定冻结闫正栓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正栓xxxx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