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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与娜仁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娜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行长。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申请执行娜仁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