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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陈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陈鹏,罗华,章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333号,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被执行人:陈鹏,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华,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男,住海口市,被执行人:章韵,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女,住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罗华、章韵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新区中央广场甲办公楼的房产。2017年7月9日买受人赵熊(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买受人赵熊已将款项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罗华、章韵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楼1105室(第11层)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熊所有。被执行人罗华、章韵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楼1105室(第11层)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赵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华、章韵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楼1105室(第11层)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