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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任好起与李茂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好起,李茂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941号原告任好起,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茂立,男,汉族,1996年3月13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与铁一路交叉口清风和祥家园1#商业楼一楼西。负责人梁秀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好起诉被告李茂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好起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任好起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雪梅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