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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刘村七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镇明桥村三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根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2016)陕0425执2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高某某申请,我院立案恢复执行,6月27日,高某某因病去世,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决定对其司法救助29000元,其亲属表示其余款项予以放弃,此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高某某亲属已领取了救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5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广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