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游巧与廖大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巧,廖大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441号原告:游巧,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明贵,系游巧的父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被告:廖大江,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游巧与廖大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巧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游巧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