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生于2014年02月,住四川省青川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永兵,男,生于1980年11月,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