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3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