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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3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