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李某土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李某土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地址:仙居县建设西路2号。被执行人李某土法,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24日台州仙居法院(2017)浙1024刑初8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省农信社130924408账户的存款1170元,划拨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