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锦州幸福怡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锦州幸福怡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幸福怡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谷俊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锦州幸福怡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期限为一年,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