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金和与盘石镇桃古坪村委会、吴兴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和,盘石镇桃古坪村委会,吴兴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298号原告:吴金和,男,1937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洪,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吴金和侄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忠,男,1977年2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吴金和侄子,特别授权。被告:盘石镇桃古坪村委会,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石镇桃古坪村委会。负责人:吴炳贵,男,1973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吴兴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国,系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金和与被告盘石镇桃古坪村委会、吴兴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金和于2017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和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和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