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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异24号异议人(本案被执行人):陈田田,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张海银(实习),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XX与陈田田等仲裁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田田对本院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陈田田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陈田田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田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代理审判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