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常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常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常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黄常贵到重庆市某区某医院背后,冒充车主联系重庆某汽车报废回收公司(以下简称某北公司),将失主何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解放牌货车卖给某北公司,获款5000元。上述货车经估价,价值12000元。失主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关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黄常贵有盗窃嫌疑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北公司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黄常贵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委托书、车辆信息、估价鉴定相关文书,失主何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常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常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常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常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黄常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人民陪审员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