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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丽君与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君,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49号原告高丽君,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穆春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君与被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