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何文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何文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07号原告刘德山,男,1952年9月15日生,户籍地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才,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山与被告何文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