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章长忠,丁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长忠,男。被执行人丁育,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章长忠、丁育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仲调字(2015)163号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章长忠、丁育应支付申请人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876292.0元,承担执行费11162.9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章长忠;丁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执字第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