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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左海燕、左红艳等与左向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燕,左红艳,左向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02号原告:左海燕,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原告:左红艳,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告:左向斌,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左海燕、左红艳与左向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左海燕、左红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财产分割事宜作出协商处理,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海燕、左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左海燕、左红艳负担。审判员 罗燕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