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忠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特5号申请人:史忠华,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史忠华申请宣告丁西艳死亡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史忠华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丁西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宣告丁西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丁西艳,女,1971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小区××单元××室,系申请人史忠华的妻子。丁西艳自2006年2月起离家出走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史忠华申请宣告丁西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西艳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经届满,丁西艳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金港镇元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人民法院报》关于寻找苏梅忠的公告、开庭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忠华作为丁西艳的配偶,可以提出对丁西艳宣告死亡的申请。现丁西艳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丁西艳的公告满一年后,丁西艳仍下落不明,符合了宣告丁西艳死亡的法律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西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