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修武县公安局、李随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李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09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宁城大道与竹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会会,女,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修武县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李随堂,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现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修公强执申字[2017]第244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410821-29002927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16时35分,被执行人在卫柿路306省道66公里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410821-2900292793号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作出410821-29002927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410821-29002927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卫 超审判员 范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