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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彩霞、程采华、程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程彩霞,程采华,程彩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85号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女,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程彩霞,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程采华,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程彩凤,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彩霞、程采华、程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为4405元,由原告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建明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人民陪审员  傅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蕊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