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薛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薛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部分。代表人:王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薛盼,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薛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3400元、利息1364.68元、滞纳金1403.5元,借款本金3400元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