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8时,被害人谭某1在修葺村道时将手推车放在路中间阻碍被告人谭某某母亲通过,因此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谭某1发生争执。同日18时30分左右,被害人谭某1在被告人谭某某家附近小溪清洗手推车时被被告人谭某某推倒在地,被害人谭某1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试图还手,被告人谭某某拿起附近的铁笔打了被害人谭某1头顶一下,致其头部受伤。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意见,认为其只是推倒了被害人,没有拿铁笔打被害人的头部,对指控的罪名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害人谭某1均是怀集县冷坑镇上爱村委会太平村村民。2017年2月10日18时,被害人谭某1在修葺该村村道时将手推车放在路中间,阻碍了被告人谭某某母亲通行,被告人谭某某将手推车推开并与被害人谭某1发生争执。同日18时30分左右,被害人谭某1在被告人谭某某家附近小溪清洗手推车时,被告人谭某某从后面将被害人谭某1推倒在地,被害人谭某1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还手,被告人谭某某拿起附近的铁笔与被害人谭某1对打,附近的村民见到后上前将双方拦开,发现被害人谭某1头部受伤。经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冷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有:一、鉴定意见怀某(司)鉴(法活)字[2017]020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者照片,证实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照片显示被害人谭某1头部有3处创伤。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及现场周边环境的情况。三、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10日扣押被告人谭某某所持的铁笔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胜于2017年2月17日自行到怀集县公安局冷坑派出所接受调查。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情况。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11日笔录)2017年2月10日17时许,我和几名村民在怀集县冷坑镇上爱村委会太平村修村道。谭某某的母亲挑着一担东西想要通过,当时我的手推车堵着路了,谭某某过来叫我把路让开,我就说等谭某某母亲过来才让路、不着急。谭某某就直接把我的手推车推翻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后来谭某某的母亲通过该路段后就离开了。直到18时30分许,天刚刚黑,我准备收工在路边的小溪清洗手推车,谭某某突然用铁笔砸了我的头顶一下,我当时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试图去追谭某某,追了一会就头晕了。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民警就过来处理了。(2017年5月9日笔录)2017年2月10日17时许,我当时在上爱村委会太平村修葺村道,因为路窄,我的手推车阻碍了谭某某通过,双方发生过争执。那时我让开路后,谭某某就离开了。直到当天18时30分许,我在村里路边的小溪处清洗手推车,谭某某突然从我后面将我推倒,我当时反应过来后就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试图还手,谭某某就直接从旁边的沙堆处拨出一根铁笔,用铁笔弯的一端打了我的头顶一下,我当时被打以后就摸了我的头,喊了一句“救命啊!出血了!”,走了几步然后直接就晕倒了,我晕倒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五、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笔录)今天我村统一组织村民修理村道。下午的时候,谭某某与谭某1因手推车的事情发生了纠纷,因为谭某1的手推车停放水田的田基上,田基的路狭窄,谭某某要过去做工时,手推车挡住了谭某某的过路,谭某某就将谭某1的手推车推到水田里。谭某1看见就上前用手推了一下谭某某,谭某某没有还手,之后就在水田的田基争吵,后来谭某1让开道路后就没有吵了。直到傍晚天刚刚黑的时候,大概是18时30分许,谭某1在村道小溪附近清洗手推车,我在附近看见谭某某从他家里拿出一支1.8米长的铁笔,突然从后面推倒谭某1,然后用铁笔带弯钩的那一端打了谭某1的头部一下,谭某1被打伤以后就大声喊“阿永打我”,附近的村民听到后就马上上去将双方拦开,并把谭某某的铁笔抢下来丢到一边。我就跑过去村道小溪边看谭某1,见谭某1头部流血了,坐在村道上,后来不知谁报警以后民警就过来处理了。(2017年5月9日笔录)2017年2月10日下午的时候,谭某某与谭某1因手推车的事情发生了纠纷,因为谭某1的手推车停放在水田的田基上,田基的路狭窄,谭某某要过去做工时,手推车挡住了谭某某的过路,谭某某就将谭某1的手推车推下水田里,谭某1看见就上前用手推了一下谭某某,谭某某没有还手,之后就在水田的田基那争吵,谭某1让开道路后,谭某某就离开了。直到傍晚天刚刚黑的时候,大概18时30分许,谭某1在村道小溪附近洗手推车,我在附近看见谭某某从他家里拿出一支1.8米长的铁笔,将铁笔插在谭某1附近的沙堆上,然后过去谭某1后面,将谭某1一把推倒在地上,谭某1被推倒后就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试图还手,谭某某就从沙堆拿起铁笔,用铁笔的弯曲一端打谭某1的头部一下,谭某某敲伤了谭某1的头部后,谭某1就大声喊“阿永打我”然后就晕倒了。附近的村民听到后就过来控制谭某某,并把他的铁笔夺下。我就跑过去看了看谭某1,见到谭某1的头部流血了。谭某某挣脱村民的控制后就跑回家里,拿了一把锄头在他家门口站着,村民就没有再去控制谭某某了,不久民警就来处理了。经谭某2辨认,指出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谭某某。2、证人谭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我村统一组织村民修葺村道,我当时也参与其中。16时到17时许,我同村村民谭某某要外出做工到田基时,谭某1建设村道时用的手推车挡住了谭某某的过道,谭某某就让谭某1将他的手推车推开,可能是谭某1没有及时推开手推车,双方就发生了争执,但只是吵了几句就没有吵了。大概到了18时30分许,天刚刚黑的时候,谭某1在村道小溪附近清洗手推车,我在附近做工,刚刚准备收工,看见谭某某突然拿着一支1.8米长的铁笔,走到谭某1的后面,推倒了谭某1。谭某1倒地后,谭某某就用铁笔有弯钩的那一端打了谭某1的头部一下。谭某1被打倒后就在那大声叫救命了。我们附近做工的几个村民见状马上上去将双方拦开,并把谭某某手里的铁笔夺下。谭某某被我们夺下铁笔后就回家了,后来大家报警民警就过来处理了。经谭某3辨认,指出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谭某某。3、证人谭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18时30分许,我在谭某某家后背附近做工,突然我就听到谭某1大叫打架啦,我就马上跑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去到现场后看到谭某某手里拿一支铁笔往家里的方向走去,而谭某1的头部已经流血了,我就和谭某5真两个人一起上去把谭某某手里的铁笔抢了过来,抢过来后他就回家了。4、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18时许,当时很多村民在怀集县冷坑镇上爱村委会太平村路段修路,村民谭某1把铁斗车放在路中挡住去路,我挑着一担水泥浆要从路边过,我跟谭某1说把铁斗车推开让我过去,谭某1没有说话,也没有推开铁斗车。这时我儿子谭某某就过来用手把铁斗车推开,谭某1跟我儿子说“你很串是吧”,就用手打了两拳我儿子,我就跟我儿子说不要跟他们吵了,我儿子就过来帮我拌水泥,后来我就回家了。大概10分钟后,我出来看到谭某1和我儿子殴打在一起,我就走上去把他们拉开,打电话报警了,民警就过来了。5、证人涂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18时30分,我正在怀集县冷坑镇上爱村委会太平村一村道洗铁斗车,当时同村村民谭某1也在清洗铁斗车。这时另一名同村村民谭某某走上来,一句话都没说,徒手就从后面把谭某1推倒在地上,谭某1立马就在地上拿起一根木棍追赶谭某某,大概追了十多米,谭某某跑得很快,在工地附近的沙堆上拿起一条铁笔就往谭某1头上敲打了一下,谭某1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谭某1被打了头部以后就喊阿永打他。附近的村民听到就马上过来将双方拉开,夺下谭某某的铁笔,试图控制谭某某,但谭某某挣脱了跑回家,过了一会我就走过去,看见谭某1躺在地上,头顶有受伤流血。当时有很多村民出来围观就有人报警了,之后民警就来到现场。6、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傍晚,天刚刚黑的时候,我拉着牛刚好路过冷坑镇上爱村委会太平村一村道时,村民正在修葺村道,看见很多村民围在一起好像在吵架。我就过去,看到同村村民谭某1和谭某某在吵架,谭某某的母亲就过去叫胜不要跟他们吵了,谭某某和他母亲就回家了,之后我就拉着牛回家了。大概过了一会,我又听到外面在吵架,我又走过去看热闹,当时谭某1在谭某某家附近的鱼塘边洗推车,边洗车边骂谭某某:“你还窜不窜”,这时谭某某从家里出来手里拿着一支铁笔,谭某某就上去跟谭某1说:“想打架就来啊,来啊”。谭某1就说来就来。谭某某把铁笔放在一边,上去就用手推了谭某1一下,谭某1就倒在推车边上,谭某1从地上起来就大声说:“谭某某打伤我流血了”,我就看见和谭某1比较亲的兄弟过来了大概有十多人控制谭某某,这时谭某某的母亲就过来说:“你打不过他们的快点回家”,谭某某的母亲就拉着他回家了。之后民警就来现场了。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18时许,我母亲李某1挑着水泥准备把家附近的水田的田基修好。由于去水田那里的路比较小,当时谭某1正在修葺村道,把一台手推车放在路中间,我就和他说你可以把手推车放好吗?这样放在路中间影响其他人行走的。谭某1回答我说:“我在铲水泥没有空。”我就自己上前把手推车放好,放好后谭某1就说:“谁让你动我的手推车的。”边说边用手推了我几下,我没有理他就回家了。到了18时30分左右,谭某1在我家附近的村道小溪那里清洗手推车,因为当时心里不服气,我看到他就上去直接把谭某1推倒在地。随后谭某1就拿起锄头想打我,我就拿起我放在我家路边的铁笔和他对打,但双方都没有打到对方。附近的村民看到我们打架就上前拦着我们,谭某1的弟弟把我手里的铁笔夺去了,他们试图控制我,将我按在水泥地上,我的母亲听到我们打架过来拦开我们,将我推回家里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处理了。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中供述其没有用铁笔打被害人谭某1,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伤是其推倒所致的。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认证、质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用铁笔打伤被害人谭某1的事实。经查,①被害人谭某1及证人谭某2、谭某3、涂某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用铁笔打了一下被害人谭某1的头部致被害人谭某1头部受伤;②证人林某1陈述被告人谭某某从后面推倒被害人谭某1致被害人谭某1头部受伤;③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其推倒被害人谭某1致被害人谭某1头部受伤,其没有用铁笔打被害人谭某1;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者照片,证实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头部有3处创伤。综上,只有被害人及部分证人证实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是被告人谭某某用铁笔敲打所致;被告人谭某某及证人林某1则证实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是被告人谭某某推倒所致;且伤者照片显示谭某1头部有3处创伤,不能确定是用铁笔敲打一次所致。故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切证实被害人谭某1头部的损伤是被告人谭某某用铁笔敲打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用铁笔打伤被害人谭某1的事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矛盾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