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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焕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焕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190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6号景韵世家1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令龙,总经理。被告:陈焕金,1969年5月8日生,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6号景韵世家业主,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焕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49元,应退74.5元),由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