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周志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金冠路二巷2号被执行人周志勇,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证件号码450923198503168037李中越,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镇思勒村下同皮组**号,证件号码450681199505280913本院在执行东兴市和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志勇、李中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6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执2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