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玲与郏桔芹、赵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郏桔芹,赵世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072号原告:林玲,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郏桔芹,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世宝,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玲为与被告郏桔芹、赵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玲于同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林玲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