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沙锦峰与郭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锦峰,郭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92号原告:沙锦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郭泽祥,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沙锦峰与被告郭泽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锦峰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郭泽祥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锦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3元(原告沙锦峰已预交),由原告沙锦峰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