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沙锦峰与郭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锦峰,郭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92号原告:沙锦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郭泽祥,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沙锦峰与被告郭泽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锦峰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郭泽祥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锦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3元(原告沙锦峰已预交),由原告沙锦峰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