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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危立强、唐应良、龚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危立强,唐应良,龚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51号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友仁集镇。负责人:周宏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群,女,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危立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应良,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龚立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被告危立强、唐应良、龚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