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佑鹏与卢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佑鹏,卢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78号原告:严佑鹏,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福兴,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严佑鹏与被告卢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严佑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