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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佑鹏与卢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佑鹏,卢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78号原告:严佑鹏,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福兴,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严佑鹏与被告卢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严佑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