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树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耀陆,洪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6栋10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田燕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秋,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洪耀陆。原审被告:洪蔓。上诉人高树岭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耀陆、洪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树岭以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树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573元,减半收取32286.5元,由上诉人高树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