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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杜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杜金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349号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思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周玮,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花,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1六铺炕街*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金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