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庆玲、张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玲,张颖,庞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魏庆玲,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颖,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庞维国,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庆玲与被执行人张颖、庞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张颖银行账户,已查封张颖名下鲁C×××××车辆,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庆玲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