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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国健健与林祚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贤,即墨市裕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723号原告:即墨市蓝村镇蓝村六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驻地。负责人:张延红;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先,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友,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蓝村镇蓝村六里村民委员与被告王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蓝村镇蓝村六里村民委员撤回对被告王建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