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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日刚与徐民、李媛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日刚,徐民,李媛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9号原告:孙日刚,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被告:徐民,男,汉族,住址前郭县。被告:李媛媛,女,汉族,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日刚诉被告徐民、李媛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日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孙日刚承担。审 判 长  翟青山人民陪审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包求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