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日刚与徐民、李媛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日刚,徐民,李媛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9号原告:孙日刚,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前郭县。被告:徐民,男,汉族,住址前郭县。被告:李媛媛,女,汉族,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日刚诉被告徐民、李媛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日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孙日刚承担。审 判 长 翟青山人民陪审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包求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