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左养平、周国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养平,周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养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国柱,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养平与被执行人周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国柱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