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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凤兰与王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兰,王志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4410号原告:唐凤兰,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全,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唐凤兰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学,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唐凤兰与被告王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全、王大勇、被告王志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凤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医疗费15951.63元、护理费1699.5元、营养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府河苑小区内公开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志学自2016年10月起,以相关单位收费不合法等理由拒交物管费、水电费等法定费用,并四处信访、告状,多次受到相关单位的批评与教育。王志学遂对小区业委会不满,对作为业委会副主任的原告不满,并伺机报复。2017年3月8日,业委会在小区内举办茶话会,被告在茶话会上对原告大吵大闹。3月29日晚6点30分左右,被告敲开原告家门,原告开门后发现是被告,遂要关门,并拒绝其进门。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强行闯入室内。双方在推搡过程中,被告气急败坏地用整个身体把门强行推过来,致使原告右手中指被钢门夹伤,流血不止。原告报警,曹家巷派出所接警到现场,被告表示要和原告一同去医院,被警察拒绝,并把被告带上警车去了派出所。原告被送往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开放性骨折,右手中指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至2017年4月13日出院,产生医疗费15951.63元、护理费1699.5元、营养费300元。出院后,曹家巷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事宜,被告拒不参加,态度极端恶劣。原告认为,被告不经原告同意且拒绝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原告住宅,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强行闯入原告住宅过程中直接造成原告右手中指骨折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被告在天黑以后敲门,强行闯入原告住宅,大吵大闹,伤害了原告身体,原告受到极度惊吓,多日无法入睡,经常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为了小区的和谐与安宁,为了消除被告给原告及小区居民造成的恶劣影响,被告应当公开书面在小区内向原告赔礼道歉。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志学辩称,原被告因小区业委会一些违规操作发生矛盾。原告捏造事实,蓄意污蔑陷害、打击报复坚持合理诉求侵权的业主。3月29日事发当天,王志学下午7:00前向原告交资料,王志学敲门后,原告右手拉着门把,门是属于往外推才能打开。原告看到王志学后就把门往里拉想关门,王志学在原告还未完全把门关闭的时候,向原告家里递交资料。原告在继续往里面拉门的时候把被告提交的资料弄掉。双方并未进行肢体接触。原告当时还辱骂了被告,王志学告知原告请收取资料,交了资料后王志学就走了。之后原告就出来,原告左手有些受伤,但是并没有流血。后原告爱人报警,警官到达后,要求过去做笔录。原告一直陈述被告进入原告家里,但是被告一直都是在门口,被告也只是需要交一个资料,没有必要进入,所以并未进入原告家里。被告并没有伤害原告,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唐凤兰与王志学系同小区业主,唐凤兰系府河苑业委会副主任。双方曾因为业委会相关事宜多次争吵,矛盾日渐加深。2017年3月29日18时50分左右,王志学因小区业委会相关事宜到金牛区星辉东路×号×楼×号(唐凤兰家)向其递交材料。王志学一手拿打印资料、一手拿手机录像走到唐凤兰家门口敲门后,唐凤兰开门(门开的方向为外开,唐凤兰右手握门把手往外推)后,发现是王志学后即想关门。同时,王志学表明了来意并将打印资料往门里送,并表示让唐凤兰收到(王志学刚说完门即关闭)。此次开门到关门的时间期间为9秒。门关闭后,王志学立即往电梯走,唐凤兰骂咧着开门。开门后唐凤兰表示其手指被门夹伤,随后唐凤兰家属报警。王志学庭审中提交了事发时自录视频一份,但未记录其交材料转身后双方发生的情况。2017年3月29日曹家巷派出所询问王志学的笔录载明:“我和邻居之间发生了纠纷,后来她的手受伤了,我是来配合调查的。问:你讲一下事情的经过?答:2017年3月29日18时30分许,我在楼下将业主的诉求书打印好以后,就直接到了12楼2号准备交给我们业委会的副主任唐凤兰,我到了她家门口,我就敲了三下门,这时唐凤兰就把门打开了,但没有全部打开,只是有一道缝隙,我就将诉求书用手从门缝中准备给她,但她说她不要,并用手将我手推了出来,她顺势将门拉过去关了。我准备转身离开时,就听见她在里面大叫了一声,这时她就从家里走了出来开始骂我,她老公从家里冲了出来,也开始吼我,问我为什么要强行进他家里,唐凤兰也把她的手拿给我看,这时我才看见唐凤兰的手受伤了,有一点出血,后来她老公就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就把我带回了派出所,唐凤兰就去医院检查了”。2017年3月29日曹家巷派出所询问唐凤兰的笔录载明:“问:你把具体情况说一下。答:2017年3月29日18时50分左右,王志学来我家敲门,我开门看到是她后就立即准备关门,她就拉住房门框不让我关,我们两个就在门口相互拉门。突然她用身体推门,门就一下夹了我的手,我就大叫了一声,随后我老公就出来了,我在被夹后也打开门就准备找她,并对她说看嘛看嘛我的手被夹了,然后我们就下楼报了警。问:王志学找你干什么?答:我不知道,我只看到她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在我刚开门时,她就想强行进我的家门,我始终不让她进,因为我和她之间以前就有一些矛盾。问:手指是怎么受伤的?答:我的手指是被门夹伤的。问:你手指的伤是谁造成的?答:是王志学造成的。问:她是如何造成的?答:是她推我的房门把我手指夹伤的。”2017年3月30日曹家巷派出所询问李留全的笔录载明:“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曹家巷派出所?答:我老婆唐凤兰昨天(2017年3月29日)18时50分在星辉东路×号×座×楼×号被房门将右手中指夹伤。问:你把具体情况说一下?答:2017年3月29日18时50分许,我老婆唐凤兰听到我家(金牛区星辉东路×号×座×楼×号)房门的敲门声后就过去开门,她一开房门看见是王志学在门口后就准备关门,在关门时王志学就来拉住门框不让我老婆关门,两人大概僵持了十多秒后,王志学用她的肩膀靠门,门一关,一下夹了我老婆的右手中指,我老婆大叫了一声后立即开门,王志学就准备走,我就立即出门在电梯口叫住她,并随后报了警,警察来后将我和王志学带到了派出所,我老婆也到医院去治疗。”唐凤兰受伤后于2017年3月29日到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诊治后住院治疗。该院急诊病历首页载明:“体检所见:……右手中指远端见肿胀、出血,无法屈伸……”。2017年4月3日病情证明书载明:“病情诊断1、右手中指骨开放性骨折;2、右手中指软组织损伤;3、高血压病。简要病情介绍为……右手中指末节背侧可见横行伤口,皮肤软组织凹陷,伤口未见活动性出血,指腹肿胀、发紫,皮温稍高,中指末节皮肤感觉部分丧失,屈伸活动受限……”。2017年4月13日,唐凤兰病情好转出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1、右手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右手中指软组织损伤;3、高血压病。出院医嘱:1、全休2月,右手局部制动,适当屈伸锻炼……”唐凤兰治疗产生门诊费用147.51元,住院产生医疗费15804.13元,共计15951.64元。同时,唐凤兰在庭审中自认住院期间其都是自行回家吃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接(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医疗费发票、病历、王志学自拍视频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唐凤兰提交的证据表明,在王志学向唐凤兰交材料的过程中,唐凤兰家的门关闭后,唐凤兰右手中指受伤,随即其开门与王志学理论并要求王志学赔偿。即目前唐凤兰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王志学在唐凤兰家交材料期间唐凤兰受伤的事实。至于唐凤兰受伤的原因,唐凤兰称当时开门看到是王志学准备关门,王志学拉着门说要交资料,唐凤兰用右手拉着门把手,不让王志学进来,双方反复关闭门几次,王志学用身体顶了下门,导致唐凤兰手指在闭门中途夹伤。王志学则称其去交资料,并未拉门也未用身体顶门,唐凤兰的伤可能是她自己关门夹伤的。根据王志学提交的事发时的视频及双方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唐凤兰开门发现是王志学即想关门,实际上唐凤兰开门至关门期间共计9秒,并且门是在王志学表达完其交材料的目的后立即关闭,关闭后王志学没有任何停顿,立即转身离去。从开、关门期间的时间(唐凤兰直接开门、关门无任何阻挡只需大概3-5秒)、王志学此行的目的(递交材料)以及门关闭后的反应(无停顿、立即转身离去,存在对关门的时间预判),可以证明唐凤兰开门后,王志学至少有阻挡唐凤兰关门的行为。王志学阻挡唐凤兰关门的行为,会影响唐凤兰对关门的力度及门闭合时间的判断,与唐风兰关门手指夹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王志学应当对唐凤兰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视频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唐凤兰受伤主因系其自身情绪激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当承担80%的责任,王志学的阻挡行为系次因,应当承担20%的责任。因唐风兰受伤主要系自身原因所致,故其要求王志学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凤兰主张的受伤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唐凤兰提交了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票据,共计15951.64元,唐凤兰主张15951.63元,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之规定,唐凤兰未提交其住院期间聘请护工的证据,加之其伤情仅为手指受伤且住院期间均自行回家吃饭,足以认定其伤情无需护理人员专门护理,故对其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原告出院医嘱上并未载明需加强营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4、精神抚慰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伤行为导致其精神损害及严重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结合王志学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王志学应该赔偿唐凤兰医疗费3190.32元(15951.63元(2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志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凤兰医疗费3190.32元;二、驳回唐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唐凤兰负担160元,王志学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